各有關單位、船舶:
為規范船舶船名、船籍港標識和AIS使用,建立良好的水上通航環境,江蘇海事局決定自5月15日至9月30日,開展內河船船名標識不規范等突出違法行為集中治理,現將有關情況通告如下:
一、集中治理的對象和內容
本次集中治理的對象為在長江江蘇段水域內航行、停泊和作業的所有內河船,漁船、公務船艇、體育運動船、軍用船舶除外。集中治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不規范標識船名、船籍港行為,包括:
1. 船舶未在規定位置永久性標識船名和船籍港。
2. 船名、船籍港標識不能清晰可見,字體、顏色不滿足要求。
3. 船名、船籍港標識被遮擋或涂改。
4. 船舶船名、船籍港標識與船舶國籍證書記載內容不一致。
(二)未按規定正常使用AIS設備行為,包括:
1. 船舶未按照要求安裝符合規定標準的AIS設備。
2. AIS設備未開啟使用或未正常開啟使用(AIS軌跡不能連續顯示)。
3. AIS設備中錄入的船名、船籍港信息錯誤。
4. 套用他船船名、MMSI碼等信息。
二、集中治理的相關要求
(一)自即日起,航運公司和船舶應認真開展船名、船籍港標識和AIS正常使用情況的自查自糾,并在2020年6月30日前主動按照要求完成船名、船籍港標識不規范和未按規定正常使用AIS設備等行為的整改。(二)自2020年7月1日起,江蘇海事局及局屬各單位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對在江蘇海事局轄區航行、停泊、作業的船名、船籍港標識不規范和未按規定正常使用AIS設備的內河船,一律實施先糾正、再處罰、后放行的監管措施。(三)對相關違法行為,江蘇海事局將根據海事監管領域信用管理的相關規定,將違法行為主體列入黑名單,并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特此通告。
附件
內河船船名標志推薦規范
一、適用范圍
本推薦規范適用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以下簡稱《船舶登記條例》)登記的200總噸及以上內河船舶。200總噸以下內河船舶按照《小型船舶船名標志管理暫行辦法》(海船舶﹝2006﹞594號)執行。
二、船舶標志要求
(一)船名標志位置
1.按《船舶登記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船首兩舷和船尾應標明船名,船尾船名下方標明船籍港,船名船籍港下方標明漢語拼音。
2.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按上述位置標明標志的船舶,應當在船上顯著位置標明船名和船籍港。
船上顯著位置是指:駕駛室或船尾樓(甲板室)左右兩側頂部,或駕駛室左右兩側和船尾樓(甲板室)艙壁左右兩側及后側不易被遮擋的可見位置。
(二)船名標志標寫
1.船名標志應當采用焊刻空心字符或采用凸出鋼質字符焊接的方式標記在相應位置。
2.船首船名自船首至船尾橫向標寫,船尾船名、船籍港在船尾部中央從左到右標寫。
3.船名、船籍港標志應為白字或黑字,原則上船體漆顏色為暗色用白字,船體漆顏色為淺色用黑字。
(三)字體
1.船名、船籍港標志的字體應為規范的簡化字,仿宋體。
2.船名、船籍港標志的字體大?。?/span>
(1)對于總噸大于等于200但小于500的船舶,字體尺寸應不小于180mm*120mm,即字高應不小于180mm、字寬不小于120mm、筆畫粗不小于18mm、文字的間隔不小于12mm。阿拉伯數字的字高和間距與漢字一致,字寬不小于90mm。具體應與船舶尺度大小相協調。漢語拼音位于對應漢字正下方,與漢字之間行距不小于30mm,漢語拼音字母的字高不小于90 mm,字寬不小于45mm、文字的間隔不小于6mm。具體應與船舶尺度及漢字大小相協調。
(2)對于總噸大于等于500但小于3000的船舶,字體尺寸應不小于300mm*300mm,即字高不小于300mm、字寬不小于300mm、筆畫粗不小于25mm、文字的間隔不小于20mm。阿拉伯數字字高和間距與漢字一致,字寬不小于150mm。具體應與船舶尺度大小相協調。漢語拼音位于對應漢字正下方,與漢字之間行距不小于50mm,漢語拼音字母的字高不小于150 mm,字寬不小于75mm、文字的間隔不小于10mm。具體應與船舶尺度及漢字大小相協調。
(3)對于總噸大于等于3000的船舶,字體尺寸應不小于600mm*600mm,即字高不小于600mm、字寬不小于600mm、筆畫粗不小于40mm、文字的間隔不小于40mm。阿拉伯數字字高和間距與漢字一致,字寬不小于300mm。具體應與船舶尺度大小相協調。漢語拼音位于對應漢字正下方,與漢字之間行距不小于100mm,漢語拼音字母的字高不小于300 mm,字寬不小于150mm、文字的間隔不小于20mm。具體應與船舶尺度及漢字大小相協調。
(四)其他
對于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按船首、船尾位置標明標志而在船上其他顯著位置標明船名和船籍港的船舶,其標寫要求和字體尺寸大小參照本條中(二)、(三)執行。